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进口货物已向海关申报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先行办理报关单或者转关单删除手续。 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下,海关依法删除原报关单或者转关单数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填制报关单,办理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 对海关已经确定布控、查验或者认为有走私违规嫌疑的货物,不予办理直接退运。布控、查验或者案件处理完毕后,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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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