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一)因为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二)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三)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四)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五)货物残损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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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