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2月2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5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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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