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2月2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5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