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以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口货物的直接退运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