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以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口货物的直接退运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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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