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应当从原进境地口岸退运出境。由于运输原因需要改变运输方式或者由另一口岸退运出境的,应当经由原进境地海关批准后,以转关运输方式出境。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