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一) “监管方式”栏均填写“直接退运”(代码“4500”); (二) “备注”栏填写《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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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