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一) “监管方式”栏均填写“直接退运”(代码“4500”); (二) “备注”栏填写《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一) “监管方式”栏均填写“直接退运”(代码“4500”); (二) “备注”栏填写《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