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未履行铁路机车车辆声响装置维护和保养义务或者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以及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处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铁路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未履行铁路机车车辆声响装置维护和保养义务或者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以及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