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扰民投诉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分析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扰民问题投诉情况。对因铁路机车车辆鸣笛造成严重污染的问题实施挂牌督办,督促铁路运输企业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研究制定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制定机关
国家铁路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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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