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检查,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