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检查,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管理制度。

制定机关
国家铁路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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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