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鸣笛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机车车辆视听警示装置 第3部分:电笛》等铁道行业标准研究制定铁路机车、动车组和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大型养路机械等铁路机车车辆电笛加装改造方案并加快组织实施,降低鸣笛噪声。

制定机关
国家铁路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