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