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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