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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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