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