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