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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