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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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