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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