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