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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