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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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