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