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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