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