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

第三章 受 理

第八条

旅游者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的; (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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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