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
第三章 受 理
第八条
旅游者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的; (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受 理
旅游者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的; (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