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管 辖

第五条

旅游投诉由旅游经营者住所地、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旅游纠纷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需要立即制止、纠正旅游经营者的损害行为的,应当由旅游纠纷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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