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处理旅游投诉时,发现旅游经营者或者其从业人员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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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