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 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机构共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机制。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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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