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 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机构共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机制。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 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机构共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