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规范相关工作行为。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在旅游投诉处理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贡献的人员,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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