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处 理

第二十四条

被投诉人为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进行赔偿或者垫付: (一)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二)旅行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相关规定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滞留而实际发生交通、食宿或者返程等必要及合理费用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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