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旅游投诉的受理、处理、监督和保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承担旅游投诉处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旅游纠纷进行处理的行为。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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