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处 理

第十八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投诉人的投诉内容或者证据材料存在捏造、歪曲事实或者投诉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终止调解。 被投诉人拒不配合投诉处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信用管理措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