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处 理
第十八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投诉人的投诉内容或者证据材料存在捏造、歪曲事实或者投诉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终止调解。 被投诉人拒不配合投诉处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信用管理措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处 理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投诉人的投诉内容或者证据材料存在捏造、歪曲事实或者投诉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终止调解。 被投诉人拒不配合投诉处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信用管理措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