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章 处 理第十七条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自己的投诉或者答辩提供证据。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依法自行开展调查,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应当予以配合。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