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处 理

第十七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自己的投诉或者答辩提供证据。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依法自行开展调查,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应当予以配合。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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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