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处 理

第十六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受理旅游投诉后,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于事实清楚的,应当立即调解并记录情况; (二)对于情况复杂的,应当填写《旅游投诉处理通知书》,与有关投诉材料副本一并送达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出事实、理由和答辩意见。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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