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处 理
第十六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受理旅游投诉后,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于事实清楚的,应当立即调解并记录情况; (二)对于情况复杂的,应当填写《旅游投诉处理通知书》,与有关投诉材料副本一并送达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出事实、理由和答辩意见。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处 理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受理旅游投诉后,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于事实清楚的,应当立即调解并记录情况; (二)对于情况复杂的,应当填写《旅游投诉处理通知书》,与有关投诉材料副本一并送达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出事实、理由和答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