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四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在二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一)投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根据投诉内容能够确定其他解决纠纷途径的,一并告知投诉人。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受 理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在二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一)投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根据投诉内容能够确定其他解决纠纷途径的,一并告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