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四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在二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一)投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根据投诉内容能够确定其他解决纠纷途径的,一并告知投诉人。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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