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三条
投诉人四人以上,以同一事由投诉同一被投诉人的,为共同投诉。 共同投诉可以由投诉人推选一至三名代表人进行投诉。代表人参加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投诉过程的行为,对全体投诉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全体投诉人同意。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受 理
投诉人四人以上,以同一事由投诉同一被投诉人的,为共同投诉。 共同投诉可以由投诉人推选一至三名代表人进行投诉。代表人参加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投诉过程的行为,对全体投诉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全体投诉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