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三条

投诉人四人以上,以同一事由投诉同一被投诉人的,为共同投诉。 共同投诉可以由投诉人推选一至三名代表人进行投诉。代表人参加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投诉过程的行为,对全体投诉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全体投诉人同意。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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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