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一条
旅游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范围的; (二)超过旅游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九十日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组织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六)本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经济纠纷、劳动人事纠纷等其他纠纷。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受 理
旅游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范围的; (二)超过旅游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九十日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组织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六)本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经济纠纷、劳动人事纠纷等其他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