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一条

旅游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范围的; (二)超过旅游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九十日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组织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六)本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经济纠纷、劳动人事纠纷等其他纠纷。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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