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条
旅游投诉一般应当包含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所; (三)投诉请求和所根据的旅游纠纷发生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与理由。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对受理、处理旅游投诉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未公开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开展调解等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投诉人、被投诉人或者第三人提供。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受 理
旅游投诉一般应当包含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所; (三)投诉请求和所根据的旅游纠纷发生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与理由。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对受理、处理旅游投诉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未公开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开展调解等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投诉人、被投诉人或者第三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