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 第八十条独立法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十条第五章 附则第八十条本规则规定的“三日”、“五日”、“十日”指工作日,“十五日”、“四十五日”指自然日。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