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八条

第四章 调解程序 / 第二节 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

第七十八条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制作调解书: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 (四)违反自愿原则的; (五)内容不明确的; (六)其他不能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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