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七条

第四章 调解程序 / 第二节 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

第七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审查申请后,应当指定仲裁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应当与调解协议的内容相一致。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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