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六条

第四章 调解程序 / 第二节 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

第七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审查调解协议,应当自受理仲裁审查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结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日。 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仲裁审查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准许。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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