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五条

第四章 调解程序 / 第二节 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

第七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仲裁审查申请,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 (二)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 (三)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的; (四)确认劳动关系的; (五)调解协议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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