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二条

第四章 调解程序 / 第一节 仲裁调解

第七十二条

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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