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 第七条独立法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条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