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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