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七条

第三章 仲裁程序 / 第四节 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

第六十七条

仲裁庭开庭场所可以设在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便于及时处理争议的地点。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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