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六条
第三章 仲裁程序 / 第四节 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
第六十六条
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开庭前应当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先行调解。 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邀请法律工作者、律师、专家学者等第三方共同参与调解。 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仲裁程序 / 第四节 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
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开庭前应当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先行调解。 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邀请法律工作者、律师、专家学者等第三方共同参与调解。 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