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六条

第三章 仲裁程序 / 第四节 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

第六十六条

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开庭前应当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先行调解。 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邀请法律工作者、律师、专家学者等第三方共同参与调解。 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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