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五条
第三章 仲裁程序 / 第四节 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
第六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仲裁程序 / 第四节 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
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