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五条

第三章 仲裁程序 / 第四节 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

第六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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