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二条

第三章 仲裁程序 / 第四节 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

第六十二条

处理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本节规定。 符合本规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简易处理,不受本节规定的限制。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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