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一条

第三章 仲裁程序 / 第三节 简易处理

第六十一条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简易处理的,应当在仲裁期限届满前决定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案件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仲裁期限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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