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九条

第三章 仲裁程序 / 第三节 简易处理

第五十九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但送达调解书、裁决书除外。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仲裁庭不得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或者缺席裁决。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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