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 第五十八条独立法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八条第三章 仲裁程序 / 第三节 简易处理第五十八条简易处理的案件,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