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八条

第三章 仲裁程序 / 第三节 简易处理

第五十八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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