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七条

第三章 仲裁程序 / 第三节 简易处理

第五十七条

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简易处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 (四)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简易处理的。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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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