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六条

第三章 仲裁程序 / 第三节 简易处理

第五十六条

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二)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三)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 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应当告知当事人。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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